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受理了深圳市智德高貿(mào)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,對其遺失的票號10300051/24280555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(xù)。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(quán)利。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(2025)浙0282民催7號民事判決,宣告上述票據(jù)無效。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(quán)請求支付。
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
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受理了深圳市智德高貿(mào)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,對其遺失的票號10300051/24280555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(xù)。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(quán)利。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(2025)浙0282民催7號民事判決,宣告上述票據(jù)無效。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(quán)請求支付。
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
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7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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